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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发文 跨境电商新监管方式开启试点

日前,海关总署发布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》(下称《公告》)称,自2020年7月1日起,在北京海关、天津海关、南京海关、杭州海关、宁波海关、厦门海关、郑州海关、广州海关、深圳海关、黄埔海关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。

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,从形式上看,跨境电商是互联网时代最为高效便捷的贸易方式,能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,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,并且可以更加精准地匹配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供需,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,为更多国家及企业提供新发展机遇的同时,还大大提升了我国外贸的全球供应链能力。

海关总署数据显示,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保持蓬勃发展态势,其中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达到1862.1亿元,增长38.3%;市场采购方式进出口5629.5亿元,增长19.7%。两者合计对整体外贸增长贡献率近14%。

“在疫情影响下,与传统外贸的疲软不同,跨境电商正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。”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。

海关总署数据显示,今年一季度,跨境电商等外贸新兴业态保持了较快增长,其中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增长了34.7%,市场采购方式出口增长50.9%。而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整体水平是下降6.4%。

“疫情期间,国际市场需求明显萎缩,我国很多企业纷纷拓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。既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寻找到了新的客户,又有效开辟了新业务新市场,为我国外贸健康稳定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。”付一夫表示。

《公告》明确,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710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;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“9810”,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。

“比如此次广交会参展企业很多是B2B业务,增设B2B和海外仓监管模式给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增加很大的空间和适用性。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,在一般贸易受到一定影响的背景下,跨境电商作为新兴的贸易方式,承担着贸易增长的空间,对稳外贸起到重要作用。

“增列两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,旨在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新业态的监管方式,这是新形势下的创新业态,与以往的B2C等模式略有不同。对外贸企业的业务类型进行细分,以便对平台企业、物流企业及综合外贸服务企业等业务更好地规范管理。”刘向东表示。

刘向东表示,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,跨境电商业务也受到影响,为促进原来以B2C为主的跨境电商新业态转向以B2B、B2W等多种模式的电商业务,预计将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,发挥其在促进出口多元化的政策支持,提供更便利的通关、检验检疫和税收监管,提高外贸的通关质检效率和服务水平,进一步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。

标签: 跨境电商新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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